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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25 星期五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外事侨务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协调本省的重大外事、侨务工作和涉外、涉侨事务活动。
(三)负责审批或审核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境)、赴港澳和邀请外国(境外)和港澳人员来访事宜及办理有关护照、签证和其它领事业务。
(四)承办省级领导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当于副省部级以上人员来访事宜。
(五)负责接待来琼访问的国宾和其它重要外宾以及港澳地区和海外华侨、华人的重要人士;统筹安排省级领导的外事活动。
(六)负责本省国际交流事务,组织或参与本省重大国际活动,指导、协调省内单位和人员参与国际活动,联系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联系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
(七)负责外国友好城市、友好省州(县)以及其它结好单位的联系、报批、缔结等工作;管理全省对外结好单位和友好基层单位工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八)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在琼工作的外国专家;参与管理全省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人员的培训工作。
(九)负责外国驻本省领事机构的管理和交涉事宜;统筹安排和管理本省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管理为外国领事馆服务的机构。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省边界事务和边境地区、口岸的涉外事宜;指导并参与边防会谈工作。
(十一)负责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统一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本省重要涉外报道稿和有关其他文稿;配合和协助省委宣传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外国和港澳特别行政区驻本省的新闻机构和常驻记者;参与做好来我省采访的外国和港澳记者的管理及其采访活动的指导工作。
(十三)开展本省的对外、对侨文化交流工作,联系华侨文化社团及华文学校并支持其工作。
(十四)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和华侨在琼的合法权益;开展对华侨及其社团的结好工作;负责回琼定居的海外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在琼眷属工作。
(十五)指导印支难民的接待安置、遣返回归、就业培训工作,管理联合国难民署援助项目和难民经费。
(十六)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七)按有关规定,指导全省华侨农场的工作。
(十八)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九)负责本省外事侨务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全省外事侨务对外建设。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外事侨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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